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21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21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16日下午3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客戶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額
度戶口查詢單、帳單查詢單、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及持
卡人交易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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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小字第2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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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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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萬肆仟貳佰肆拾│95年12月21日起│9.99﹪│96年01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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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伍仟肆佰壹拾玖元│95年12月26日起│9.99﹪│按前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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