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即丙○○承受訴訟人丁○○
乙○○己○○被告甲○○
戊○○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訴字第15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丙○○於97年12月3日死亡,業經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程克琳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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