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世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世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