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受處分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