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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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欽章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3.7.15日起至│93.5.29日至│││93.6.23日│93.6.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2109號│93年偵字第67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1775號│94年上易字第646號││實│││││審├──────┼──────────┼──────────┤││判決日期│93.9.24│94.6.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1775號│94年上易字第6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0.25│94.7.1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9274號│94年執字第8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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