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國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自93.7月間至93.9.16│自93.6.7至93.9.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3087號│93年偵字第193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1989號│94年上訴字第511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13│94.5.12│├─┼──────┼──────────┼──────────┤││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1989號│94年台上字第36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1.4│94.7.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9406號│94年執字第8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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