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嘉雄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3.04初─94.01.14│93.04初─94.01.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1260號│93年毒偵字第2272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易字第691號│94年上訴字第918號││實│││││審├──────┼──────────┼──────────┤││判決日期│93.04.21│94.06.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易字第691號│94年上訴字第9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4.21│94.07.11│├─┴──────┼──────────┼──────────┤││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5972號│94年執字第8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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