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8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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