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00號
原   告  楊茹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長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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