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秦鼎營造有限公司即罡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玫方 即 王者香
訴訟代理人 房伸陽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法定代理人 葉麗琦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192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