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6號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債務人 陳美茹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126元,及其中4,983元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