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永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慧麗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0年4月21日110年度岡簡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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