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歐陽心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6,2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累計106,256元未給付,其中99,008元為消費款;6,046元為循環利息;1,2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9,008元
自114年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