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59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洪烟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洪姻灶」之記載,應更正為
「洪烟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