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33號債權人 蔡蓮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李泰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受讓債權人 柯陳碧雲柯富崧柯敏瑛柯明忠 、柯
鍾聖債權讓與通知及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存證信函、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收受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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