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劉煜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以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然被告 李瑞玉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2月28日死亡,請原告補正李瑞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李瑞玉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原告補正李瑞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李瑞玉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2倘前列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