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110年度易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信宏
郭添生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1年1月21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信宏、郭添生2人,均係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110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11年1月21日裁定,命其2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2人均已於111年1月26日收受上開命補正裁定,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2人迄至111年3月15日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2人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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