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5號上訴人A01(甲○○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 林昌鎮林天生 之承受訴訟人)
林昌麟 林昌乾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A01為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於上訴後之民國109年4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A01,此有戶籍資料(本院卷第196至197頁)在卷可稽,復查無拋棄繼承之事實(本院卷第198頁),而其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