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江舟 致代理人 胡志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年4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仕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Y-0000000-0││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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