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7年4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及「證明│││文件」(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7年│││4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2│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7年4月起,並補登至最新)。│├──┼─────────────────────────┤│3│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7年4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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