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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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法定代理人乙○○
樓及6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國軍松山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壹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雲┌──┬───────┬──────┐│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3,070元│93年8月31日│├──┼───────┼──────┤│二│198,820元│93年8月31日│├──┼───────┼──────┤│三│192,750元│93年8月31日│├──┼───────┼──────┤│四│205,500元│93年9月30日│├──┼───────┼──────┤│五│1,610元│93年9月30日│├──┼───────┼──────┤│六│130,460元│93年10月31日│├──┼───────┼──────┤│七│251,750元│93年11月30日│├──┼───────┼──────┤│八│3,070元│93年11月30日│├──┼───────┼──────┤│九│3,070元│93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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