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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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5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13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及標籤毛重壹點伍捌柒零公克,淨重壹點叁肆柒零公克,餘重壹點叁肆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裹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及標籤毛重壹點伍捌柒零公克,淨重壹點叁肆柒零公克,餘重壹點叁肆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裹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毒聲字第289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97年3月14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7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0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7年簡字第49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上開三案經本院98年聲字第5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98年6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月11日上午8時50分為警採尿前26小時,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351之1號2樓租屋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香煙並點燃香煙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於98年7月10日下午8時許,在上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11日上午2時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及標籤毛重1.5870公克,淨重1.3470公克,餘重1.3468公克)。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在卷足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經觀察勒戒之矯治處遇後,仍不知戒除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惟念及其施用毒品係嚴重戕害自身健康,犯後復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行。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98年7月31日航藥鑑字第098378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用以包裹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能,既得與毒品分別鑑秤其重量(含1標籤袋重1.5870-1.3470=0.24公克),與毒品即無難以析離而無法個別宣告沒收之情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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