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481號
原 告 長江經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慶
原 告 張豐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仁慶 住同上
被 告 楊文豪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居桃園八德郵政90040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莊淮清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
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