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秩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易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沈恩銓
被移送人   王涎臣
被移送人   張翔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桃
秩字第6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恩銓、王涎臣、張翔澤各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未繳
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
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
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於民國108年5月31日
經本院以108年度桃秩字第61號處分書各裁處罰鍰2,000元
。被移送人未於期限內完納罰鍰,移送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又被移送人應繳之罰鍰為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
並扣除不滿1日之部分,各應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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