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丁裕松
丁 王秀美
丁裕州
丁裕隆
丁畇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相對人丁裕松住桃園市○鎮區
○○街○○巷○弄○號、丁王秀美住同上、丁裕州住同上、丁裕隆
住同上、丁畇妤住桃園市○鎮區○○路○○○號12樓之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