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林志淵
       鄭資華
       陳歆劼
被   告  胡文慶
       胡文龍
       胡慧育
      胡木英
      藍 胡秀碧
       胡培安 (原名 胡培淵
       胡文雄
       林宏偉
       林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附表一之「2.遺產項目:建物部分」之
建物門牌所示「桃園市○○區○○村00鄰○○00號」之內容,應
更正為「桃園市○○區○○村00鄰○○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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