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小字第7號
原 告 徐士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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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