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風華絕代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自然風餐飲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自然風餐飲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0,275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