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李大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四季台北大廈管理
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薪資事件,雖以「四季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
提出「四季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