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248號
原 告 李元 和
被 告 劉建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248號
原 告 李元 和
被 告 劉建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