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聲請人 陳蜂
許玉梅 相對人台灣福曼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秀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4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05E190)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陳蜂評 新臺幣107萬3134元、聲請人許玉梅新臺幣40萬5553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於民國108年4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案號:805E190),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蜂評新臺幣(下同)107萬3134元(勞退新制資遣費31萬7772元、107年9月-10月25日薪資11萬9818元、舊制勞工退休金65萬5544元)、給付聲請人許玉梅40萬5553元(勞退新制資遣費18萬4128元、107年9月-10月25日工資7萬5657元、舊制資遣費14萬5768元),有聲請人提出前開調解紀錄在卷可參,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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