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店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周金河 即 周斧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淑華 間請求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50,00
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參照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