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11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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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謝華卿
代 理 人 宣愛國
被   告  樂昭驛
被   告  樂昌琪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1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6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杜依玹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485元,應自民國(下同
)9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1計算之利息,
暨自99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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