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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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4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劉哲宏
劉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定之(最高法院民國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
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之訴係以被告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屬
無效,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
(權利範圍116/10000)及同段21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
為買賣之債權關係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請
求被告劉淑華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之訴則係依據244條第2
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
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劉淑華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核定
之,而土地部分之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經核算為306,530元(
1750㎡×15,100元×116/10000=306,530元),建物部分之現
值為291,000元,合計597,53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
原告主張對被告劉哲宏之債權額39,892元。依上開規定,應擇較
高之597,53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業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5,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