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4號
原   告  廖尉如
被   告  王舒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五千四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
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起訴違背第31
條之1第2項、第253條…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被告王舒屏、陳
志欣係夫妻,與原告同係台北市○○區○○路○○○○○○○號皇
家庭園社區之住戶,於民國97年間因淹水支出單偽造等問題
,被告夫妻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先後於98年2月6日1時
11分許、1時15分許、12時47分許,在台北市○○街○段○○
號2樓工作地點上網,並於議會小金剛- 莊瑞雄 律師部落格
、sportteam鐵馬「社子豆花好久不見」32km部落格及080
聊天室留言版之高瀏覽數部落格刊登:「社子要小心有名的
瘋女人,住社子全聯二樓,叫廖尉如。大約45-50歲左右,
嫁不出去,家裡有錢,處處跟人作對,覺得全世界的人都對
不起他,總而言之,最好不要認識他,不然隨時拿槌子在家
出現,很可怕,張貼告示眾人,功德無量」等文字,而毀損
原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云。
貳、經查,原告前於民國99年12月7日已就同一起訴事實及同一
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王舒屏、 陳志欣 賠償
損害新台幣950,000元及法定利息,並經本院於99年12月13
日以99年度補字第1093號案受理而繫屬於本院,有上(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案卷可稽。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
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不得
准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之失其宣告依據,應
併駁回之。
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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