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重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戴國文
上列被移送人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
關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新北警重社字第094號通知繳納罰鍰
,因被移送人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新
北警重社字第094-1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國文易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
留,以新臺幣(下同)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戴國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101年度重秩字第36號裁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3,000元確定,經移送機關以101年12月17日新北警重社字第
094號通知繳納罰鍰,惟被移送人逾期不繳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本院
101年度重秩字第36號裁定、繳納通知單、送達證書、罰鍰
易以拘留聲請書各影本乙份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移送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3,000元,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留
不滿1日零數不算,被移送人戴國文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