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騏鼎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惟查本件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3,667元,聲明第2項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80元(5,180+3,000=8,180),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180元,尚欠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