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認被告涉犯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及恐嚇等案件,遂於民國97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起訴狀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已繫屬本院,原告自可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高增泓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