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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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0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3,8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