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0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創精密工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究竟為「鑫創精密工股份有限公司」或為「鑫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若鑫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補正:
(一)請提出法院出具受理聲報並載明清算人姓名、地址之公函,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