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96號聲請人丁○○聲請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
樓之3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2年8月15日,向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8月15日,有利息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於民國96年11月27日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於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2年8月15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清償利息,亦不償還本金,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契約並無如未清償利息即視為到期之約定,核其請求即屬違背上揭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79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五魁寮││263-31│建│0│1│92│全部,│相對人應有││││││││││││聲請人│部分各3分││││││││││││債權額│之1││││││││││││比例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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