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09號原告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10,000元×8月(97年12月至98年7月)=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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