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10號原告甲○○
17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