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 李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該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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