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被告大元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姚仁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萬7,816元,並於108年8月6日送達該裁定,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