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英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英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英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105年8月17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10
7年3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英賢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105年8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45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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