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茅品慈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茅品慈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