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0號再審原告 易宇豐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楊寶蓮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