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浤涵 間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陸拾陸萬肆仟 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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