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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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四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益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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